《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第一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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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本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这是本法对从业人员规定的义务,也是保障安全生产的一个必要条件,从业人员一定遵守,如果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这项义务,就要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应该依据以下几方面做处理:

  1.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即由生产经营单位对该从业人员由于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行为进行批评,同时对其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使其认识到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重要性,以及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会造成的难以处理的后果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确保其不再违法。

  2.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这里的“规章制度”,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制定的内部惩戒制度,给予从业人员处分的主体是从业人员所属的生产经营单位。1982年,国务院颁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对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7种。2008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被废止,有关规定法律规范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代替。该条例被废止后,国家不再直接干预企业对其职工的奖惩,对职工的奖惩问题由企业自己决定,企业依据自己特点和需要自行制定奖惩方面的规章制度体现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企业的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主要是根据,可以直接用于员工的日常管理,相当于其内部的法律。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企业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也要符合法律的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上班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理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134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该条第1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实施了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是因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违反规定的行为与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于何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其他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情形。三是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应当知道自己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生产、作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根据主客观条件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如果行为人对造成的后果的心态是故意,则构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无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但其对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本身则可能是出于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