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米科技违法被罚 生产不合格智能电烤箱

来源:m6网页版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4-04-25 06:46:30 424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8日讯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日前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崇处〔2022〕3号)显示,纯米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产品,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16.1元,罚款6375元。

  2021年10月19日,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移送单》(编号:WZJC21158)显示纯米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MKX02M220V~50Hz 1300W的智能电烤箱,经工业与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国家通用电子器件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发热项目不合格(报告编号: J2108NJ8888-00171)。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遂报批,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1月1日,当事人与湖南全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及采购框架合同,于2021年4月2日下达上述智能电烤箱采购订单,进价为133.68元/台,采购数量为25台。2021年8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对广州轩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天河第二分公司在售的智能电烤箱进行抽样,所抽样品为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为MKX02M220V~50Hz 1300W,生产日期为2021.05的智能电烤箱3台,其中备样数量为1台。上述智能电烤箱后经工业与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国家通用电子器件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发热项目实测值为71.7K, 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14-2008标准,依据《电烤箱及烘烤器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判定为不合格(报告编号:J2108NJ8888-00171)。当事人提出复检后经深圳市计量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定,判定仍不合格(No:SC213013444)。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日期为2021.05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国家标准的智能电烤箱共25台,以255元/台的价格共售出3台,货值金额为6375元,违法来得到的为416.1 元。 当事人在得知复检结果后,将上述22台智能电烤箱全数销毁,并召回已售出的3台智能电烤箱。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智能电烤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鉴于上述智能电烤箱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项目只有1项,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为不足6个月,并积极对不合格产品开展对产品召回、销毁工作,也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社会影响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情形,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上述智能电烤箱,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陆仟叁佰柒拾伍元整(6375元);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肆佰壹拾陆元壹角整(416.1元)。

  官网显示,纯米科技成立于2013年5月,公司在创业初致力于物联网及云家电整体解决方案开发及应用。2014年4月,纯米成为小米生态链公司,专注于互联网厨房家电与系统的研发与生产,公司希望重新定义厨房用品,用电子科技类产品的工艺要求来做家电产品,由电饭煲起步,带动厨房小家电的升级革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